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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报警仪使用规范
时间:2017-09-16 14:58:37 点击次数:

    可燃气体报警仪使用规范: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(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、甲。类液体的储罐区、装卸设施、灌装站等,下同)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,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。

   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,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。
    1 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,一旦泄漏,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%LEL,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高容许浓度时,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;
    2 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,一旦泄漏,有毒气体可能达到高容许浓度,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%LEL时,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;
    3 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,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;
    4 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,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。

   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:0~100%LEL;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~3TLV。在上述测量范围内,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;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,应按本规范第3.0.3条的规定,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、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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